原告郑**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开庭之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判决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问题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8月29日被告又因其他原因向原告借款36000元。在借款的时候被告承诺会及时还款,但是在原告多次催被告偿还借款时,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按照原告的上述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孙**银行账户转款3万元。20...(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