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返还给原告人民币66667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杨**返还原告人民币56667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林*返还原告人民币83333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份,三被告因投资“鑫泰龙”黄金项目所需,向原告借款进行投资。2022年7月15日,原告与三被告进行结算,达成一致协议,由三...(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