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贾**于2023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后,陆续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2023年11月28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时查明,被告人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7日被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3月8日被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1月18日被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11月25日被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12月18日被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5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于2019年7月17日被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1年5月29日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