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钟**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湘f5××××号车辆的损失2738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钟**驾驶车牌号为湘f5××××的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凯旋世纪城与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湘f5××××号车发生碰撞,造成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钟**负同等责任。湘f5××××号牌车主曾伟莲依据车损险向原告索*,原告已向曾伟莲赔偿...(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