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临沂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平安财保临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5日,李*贵驾驶鲁q8××××/鲁q××××挂重型半挂车,沿连霍高速g30由东向西行驶至2809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正在侧滑过程中的赵**驾驶的鲁q9××××/鲁q××××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又与道路两侧波形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所载货物及部分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赵**负事故次要责任,李*贵付事故主要责任。鲁q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包括:车*102460元、评估费4800元、施*费17170元、拖车费21210元、路...(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