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何*、何**、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何*,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0245.05元(其中医疗费3063.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15660元,残疾赔偿金94892元,辅助器具费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150245.05元);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7日8时25分左右,被告何*驾驶...(本文书还有2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