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盛鹏******(以下简称盛鹏公司)与被告赵**、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被告赵**、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6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868元(以166万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自2021年12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暂时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2.判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68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8日,被告赵**、张*与原告就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xxxx商品房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总价款2567644元。买卖合同附件五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约定:“买受人应于2021年10月28日前付清所购商品房总价款的35%,金额为907644元(含定金10万元):剩余房...(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