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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甲**********、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新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新疆某甲**********(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陈*、新疆某乙********、刘*、一审被告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杨*指派刘*喷施农药错误,2022年张*、陈*联系杨*进行无人机喷药时,杨*已不从事喷药工作,因甲公司已将无人机出租给刘*,故杨*介绍刘*为张*、陈*喷药,刘*并非甲公司员工,也非杨*雇员,并不受甲公司或杨*管理,且刘*本人也认可自己是独自喷药并非受到杨*指派。甲公司将无人机出租给刘*,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二审法院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视而不见,以甲公司未能提供刘*支付租赁费的凭证为由,否定双方租赁关系明显错误,且刘*亦认可租赁关系。刘*为张*、陈*喷药,二者成立承揽...(本文书还有14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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