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郭**、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02月0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郭**、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郭**、王**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郭**、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徐**支付劳务费及利息证据不足。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徐**与郭**、王**之间无劳务分包合同,没有约定劳务费用的单价,没有就劳务价款进行结算,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谓的劳务费用均是被上诉人的单方计算,只能反映之间的交流情况,徐**没有书面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徐**欠被上诉人劳务费的金额。被上诉人与其他工人同为普通民工,被上诉人没有向其他...(本文书还有3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