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2024年1月15日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号);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货款4,215,177.24元;3.判令被告承担4,515,177.24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23,587.7元(利息计算自202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按年息12%计算),2024年12月24日收到某乙债权转移300,000元;并自2024年12月25日起,以本金4,215,177.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承担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47,000元。(诉讼请求合计4,790,765元)5.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供货义务,截至目前针对原告已支付的货款,被...(本文书还有5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