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8日止的利息2267.42元,之后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转账5万元至被告银行账户,2021年4月30日你,被告再次以经济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转账2万元至被告银行账户。2022年4月13日,被告对上述借款7万元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于2023年1月31日以前还清借款。现已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谢**未到庭...(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