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羚羊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良品铺子公司对“自嗨锅”字样的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二)良品铺子公司使用的“自嗨锅”字样与涉案商标相比,仅字形有区别,构成近似,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金羚羊公司的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误认。良品铺子公司称“自嗨锅”系描述性词汇,具有弱化涉案商标显著性的故意,侵害了金羚羊公司的商标权。(三)“自嗨锅”并非通用名称,良品铺子公司对“自嗨锅”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天猫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金羚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良品铺子公司、天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自嗨锅”标识链接的自热火锅产品的行为,停止侵害金羚羊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二、良品铺子公司赔偿金羚羊公司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天猫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产品链接,提供产品具体销售数量和金额。四、良品铺子公司、天猫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金羚羊公司申请注册第28149844号“”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糖;燕麦食品;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粉丝(条);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调味品;粥;肉泡馍;方**;比萨饼;卷饼;...(本文书还有5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