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3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约定利息为4000元,并于2022年9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期间,被告还款3000元,还需返还原告37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仍旧找理由拒绝还款。另,原告与史宝杰属母子关系,故委托史宝杰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不归还欠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一种严重的违约...(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