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伟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经营销售乙醇企业,2021年3月开始与被告进行乙醇买卖往来,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告供货乙醇7.39吨,单价7700元/吨,一共向被告提供了56903元乙醇。被告收到乙醇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被告逾期支付货款,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还应承担所欠...(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