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中超*******(以下简称中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周**、漏**、嵊州市大*******(以下简称大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上诉人黄*及大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中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超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在黄*、周**、漏**三个人与中超公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大禹公司出借资质给黄*、周**、漏**使用,故应当由黄*、周**、漏**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大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超公司提交的《协议书》证明三个自然人之间是一个合...(本文书还有3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