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仲**与被告仲**、仲**、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被告仲**、仲**、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登记在被继承人仲**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3-203号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沙区字第xxxx号、土xxxx号:乌市国用(2002)字第00xxxx****号】由仲**、仲**二人共同继承(不包括其配偶,即其配偶对此财产不享有共有权),二人各自继承上述房屋份额的50%;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仲**、刘*甲系夫妻关系,育有原告及被告五位子女。为维持家庭和睦,减少矛盾,仲**、刘*甲自愿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完成公证遗嘱。2017年3月2日,新疆维吾...(本文书还有2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