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临高县临*************(以下简称中村村小组)、临高龙力******(以下简称龙力糖业公司)、隆安洋浦********(以下简称隆安洋浦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中村村小组、龙力糖业公司、隆安洋浦公司按照“隆安洋浦********(种植甘蔗基地)2022国土利用现状图”恢复案涉土地田埂分界线及排灌水沟渠;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村村小组、龙力糖业公司、隆安洋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关于《土地租赁村民同意签名表》的认定错误。林**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且中村村小组申请笔迹鉴定时,因林**及其配偶未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本文书还有3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