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高**、银川市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查贵,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2月28日解除;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张**返还剩余租金24500元、返还房屋押金16000元、返还资质使用费3000元、返还取暖费1131.75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张**赔偿损失350元;4.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张**支付违约金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x号**楼b**房屋转租给原告用于开设舞蹈培训机构,租期一年,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1日,年租金98000元。2023年11月原告向高**交付3000元定金,2023年12月原告向高**交付半年租金46000元、16000元押金、3000元资质使用费...(本文书还有3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