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门战全,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孟**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后,被告张**申请对案涉2014年4月25日借据是否为原件申请鉴定。经委托,因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鲁1721法鉴字****号工作函,终结委托。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网络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门战全,被告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经传票传唤,未上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偿还其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其中45万元,自2014年1月9日起,15万元自2014年3月30日起,15万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30万元自2014年4月25日起,15万元自2014年6月18日起,在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并同时承担借款金额20%的造约金;2.判令被告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告张**以开发新农村建设项目为由,自2014年1月9日至同年6月18日分五次向其借款1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承诺书;2.借条约定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如果被告不按时还款,需向原告承担2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张**拒不偿还;3.双方于2021年4月9日签订《关于张**和苏*与李**债务抵押房子的解决协议》(以下简称案涉解决协议),对上述债权进行了重新确认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孟**为张**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二被告未按照约定的解决方案履行义务。
张**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已经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已将欠付原告款项偿还完毕。
孟**辩称:其是调解人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围...(本文书还有8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