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廖**赔偿某某公司中山市**镇**二期维修费用22667.5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廖**就位于中山市**镇**工地的水电安装工程达成了分包合同关系,廖**负责对该项目工程的部分水电工程施工,该项目工程现已完工。工程完工后,廖**应当对水电施工部分承担维修责任,但廖**拒不进行维修,导致某某公司自行维修,为此花费了...(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