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
李**诉称,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宁市湟中区多巴新华联国际旅游城别墅区b98-**栋的房屋以5300000元的价格出让给原告。因被告需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该房屋,故承诺三年为期还清所有银行按揭贷款,并负责将该房产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原告,未过户期间被告负责偿还该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向被告支付了5300000元的购房款,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同时原告花费了100余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至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三年内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致使房屋所有权未能变更为原告。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