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系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问题。
本院认为,陈**起诉田阳农批市场、民鑫公司、鼎茂鑫公司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法律关系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主张只存在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从陈**在上诉状自认与田阳农批市场、民鑫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行为看,陈**与田阳农批市场、民鑫公司、鼎茂鑫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法律关系是事实,陈**在案涉纠纷中处于实际施工人的地位。而陈**与鼎茂鑫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也是事实。
案涉530万元款项,是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还是鼎茂鑫公司的单方借款,鼎茂鑫公司的单方借款行为,能否确认为代表田阳农批市场、民鑫公司行为,能否认定田阳农批市场、民鑫公司、鼎茂鑫公司共同收取陈**530万元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上述问题成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