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业之峰诺******************(以下简称业之峰诺华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李*与被告业之峰诺华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业之峰诺华北京分公司返还已付家装款91605.95元、主材费171267.8元;2.判令业之峰诺华北京分公司赔偿自2021年6月15日至支付之日的闲置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为18万元;3.判令业之峰诺华北京分公司赔偿我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和治理的费用1911元;4.诉讼费由其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日,我与业之峰诺华北京分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对我在海淀区x号房屋进行装修,我如期支付了家装合同款99559元及主材款20万元,该装修工程于2019年12月31日竣工。2021年6月15日,我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论是各居室甲醛均不达标。业之峰诺华北京分公司接到通知进行了甲醛治理,但8月和9月的...(本文书还有3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