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解*诉被告张**、张**、宋*、张*5、王*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张**、解*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兼被告张**、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之法定代理人张*5,被告张**、王*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7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张**、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宋*、张*5、张**、王*共同给付原告张**拆迁补偿款813815.5元,给付原告张**拆迁补偿款813815.5元,给付原告张**、解*拆迁补偿款合计813815.5元,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与张*9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长子张*8,次子张**,长女张**、次女张**。张*8与解*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女,长女张**与长子张**。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的宅基地及房屋为刘*与张*9夫妻二人所有,刘*与张*9夫妻二人先后于2006年12月13日、2001年12月11日去世,并未留有遗嘱,后长子张*8于2007年12月6日去世。2019年,顺义区×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启动,涉案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内,2019年底,在未告知原告等人的情况下,被告张**擅自与拆迁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本文书还有5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