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刘**不应偿还滕**14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借款均已偿还完毕,滕**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属恶意诉讼。刘**自2010年开始陆续向滕**借款用于投资渔船经营,在此期间刘**陆续还款。一审中,针对滕**提供的17万的借条、手机相册中10万元借条照片、手机相册中18800元借条照片,刘**均提供了对应的足额银行还款记录,均能够证实刘**全部足额偿还了滕**主张的全部借款,因此刘**并不欠付滕**任何款项。
滕**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滕**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偿还借款170000元;庭审中减少请求至140000元;2.由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如下:滕**陈述其2008年至2014年在巨峰镇进行水库养鱼,后在...(本文书还有4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