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8706.6元(变更后);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顾**系“青岛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7月21日,原告在公司承揽的平度市海信社会制理二期工程(平度天网)平度市店子镇青官路段施工过程中,被被告驾驶的鲁某****号吊车因吊车钢丝断裂致吊车小钩脱落致伤。被告李**系鲁某****号吊车的登记所有人,该车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某某****************投保。以上损失由被告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案涉鲁某****起重车辆归我所有,在某某保险公司和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交保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该二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请求退...(本文书还有5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