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17,400.00元及逾期利息645.10元(利息以17,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暂算至2024年12月23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令原告处理此案维权事宜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2,200.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20,245.1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需...(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