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汪**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2)黔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依法立案审理。事实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1、本案并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分配数额应当是多少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土地补偿清册》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就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数额及比例已经内部协商一致确认,不存...(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