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讷河市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讷河市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履行《使用开发资质协议书》中约定的继续使用印章的法定附随义务。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履行诉讼附随义务,请求被告履行产权转移登记附随义务。要求继续使用讷河市环***********的公章。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16日,孙**为开发甘南镇“幸***小区”与讷河市环***********签订了挂靠协议,既《使用开发资质协议书》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为:以被告名义获《房地产开发许可》、以被告名义获《建筑工程许可》、以被告名义获《商...(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