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谦问***********因与被申请人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谦问***********称:上海市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杨*人仲(2021)办字第284-****号裁决书对未付工资计算有误。其为被申请人王**缴纳的2020年12月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金应当从未付工资金额中予以扣减。其因资金困难,已于2020年12月29日起停止经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请求撤销上海市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杨*人仲(2021)办字第284-****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王**辩称,其在申请人处...(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