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漯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自2023年6月1日起解除,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400元(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共1年10个月30天,按2个月计算,故赔偿金为:3600元/月×2个月×2倍);3、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损失19200元(2000元/月×80%×12个月);4、请求支付原告双倍工资39600元(3600元/月×11个月)(以上2至4项共计:14400+1920...(本文书还有3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