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保险阜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苑**、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辽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阜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被上诉人苑**、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阜新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3)辽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严格依法计算徐**的各项损失且上诉人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徐**因交通事故受伤及医疗经过没有意见,对查明的肇事车投保事实暨事故发生时交强险脱保情况也没有意见。上诉人对一审法院以“某保险阜新支公司作为该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投保人苑**就保险期间进行了协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理由,适用交强险即时防范风险原则,不顾上诉人与苑**约定的交强险保险期间而认定投保时交强险即时生效,判决上诉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有意见。因为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的有关肇事汽车2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证明2023年投保人苑**为该车投保金...(本文书还有5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