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易**因与被申请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易**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领款单》系伪造,财务人员刘*某系虚假陈述。1.《领款单》内容并非易**填写,亦并非刘*某填写,二审判决作出后易**通过其他同事得知领款单的字迹不是刘*某的。2.《领款单》中易**的签名系伪造,易**从未领取过所谓某某公司的利息。3.本案一审长达9个月的时间,于**均未提供如此关键的证据,却在二审时提交,不排除伪造可能。易**平时的小额报账会采用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领款单》不符合常理和逻辑。4.刘*某只是知道易**将钱转给于**后于**转给了公司这一客观事实,她从这一情况中推断出易**是出借...(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