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曾**、龚**因与被申请人杨**及一审第三人内江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申请再审称,曾**购买杨**的商铺时,该商铺仅有两年租约。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杨**又将商铺转租并新增一年租约。杨**增加商铺租约的行为违约,应当赔偿曾**的损失。结合曾**出资275万元购买商铺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判决杨**赔偿曾**3.5万元损失正确。曾**的损失与杨**收取龚**转让费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以杨**收取龚**转让费仅获利1.44万元为由,调整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1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