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进行司法鉴定,但因无鉴定样本,故终止鉴定后因案情复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从2021年3月12日起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11日被告以急需资金购买水泥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2021年3月1...(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