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豫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某**向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资,共计482294.22元(不服金额:482294.22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明显错误。一、某**开除李*的依据是《廉洁管理规定》,但某**根本没有《廉洁管理规定》,一审法院将不是规章制度的《廉洁工作自律承诺书》径行认定为规章制度,明显错误。二、李*行为根本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也不违反《廉洁工作自律承诺书》,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一审法院却认定李*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并认定某**系合法解除,错上加错。三、某**开除程序违法,应当认...(本文书还有3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