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奇台县某*********(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陆*、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29445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9月5日至2021年12月20日),并自2021年12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83‰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本息合计47944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2016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据,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现依法起诉。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陆*共同辩称,均不承担责任。理由如...(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