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百*********(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x号富城花园**幢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法院查封马**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x号富城花园**幢房屋,当时该房屋购买时投资公司出资,而且投资公司与马**之间约定房屋归...(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