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达实********(以下简称达实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年*********(以下简称佳年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佳年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佳年华公司向达实公司支付工程款785,568.94元;2.佳年华公司向达实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5月19日工程款利息178,636.09元,并以785,568.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1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达实公司与佳年华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签订《空港晶座项目二、三、四组团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佳年华公司将该项目弱电系统工程发包给达实公司。《施工合同》第4条约定,结算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