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刘**、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刘**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后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淘宝网显著位置、侵权商家店铺首页首屏显著位置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刘**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50000元。审理过程中,鉴于案涉侵权链接已经删除等,原告钟*撤回第1项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