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悦某********与被告胡**、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祝**、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12月3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6020元(124.37㎡×1.1元/㎡×44);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系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xx号xxxx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从2012年9月30日至2023年8月31日,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小区xx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13.93㎡,被告于2013年1月3日入住并与原告签订《业主手册》。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手册》,被告应按1元/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和按0.1元/月/㎡交纳公共能耗费。但被告违反《业主手册...(本文书还有4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