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卜**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鑫天***********(以下简称“维修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宋宁担任审判长、吕*真主审以及任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卜**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卜**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维修公司、保险公司承担。理由:一、维修公司将车辆修理好后,卜**才能依据具体费用和应承担的比例向维修公司支付,但至今维修公司未将车辆修理好,且保险公司未尽到监督、督促维修公司修理工作的义务,应承担自2019年9月24日至今的停运损失。二、车辆强制报废所产生的损失和其他损失与维修公司、保险公司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维修公司、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三、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5日的停运损失,是因保险公司选择的第一个修理厂被撤销资质导致。保险公司负有审慎选择的义务,第一个修理厂因刑事诈骗被撤销资质,可见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一个修理厂被撤销资质导致的停运损失,此项诉讼请求法院并未实质审查、处理,不属于重复起诉。
维修公司辩称,一、卜**诉求返还车辆不应予以支持,答辩人有权留置案涉车辆。2019年5月23日,经卜**同意,答辩人将案涉车辆从吉林拖车至答辩人处,进行维修;2019年7月28日,答辩人将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并通知...(本文书还有5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