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方**(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防城港皇**********(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皇家公司)第三人广西立卓***********(以下简称立卓伟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桂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皇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
年7月22日作出(2020)桂06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原告方**(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皇家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皇家公司)、第三人立卓伟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皇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立卓伟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约126780.47元(以购房款593759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一点五从2014年9月1日计算至2018年5月4日止,之后产生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被告履行实际交房义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总价款为593750元,首付款为178750元,余款415000元采用按揭的方式支付交房时...(本文书还有5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