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9日,以新源县那拉提万和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源公司)、周*军为甲方,以首创新公司为乙方签订《罗*逊r44直升机租转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给甲方两架罗*逊r44直升机,试飞等已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00小时,每年作业时间800小时,租赁期限三年,每年720万元,总价2160万元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的六个月为准备期待乙方将飞机到场验收符合国家相关运行法规后,按季度付款以第一次付款时间作为第一季度付款开始,以此期限类推,每季度首月的10号为季度付款时间合同期满后,飞机产权归甲方所有第一年度,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书面催告,超过一个月仍不付款的,乙方有权停飞并解除合同,收回飞机不再租赁,甲方应按合同未付款金额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停飞期间一切损失;第二年度,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书面催告,超过二个月仍不付款的,乙方有权停飞并解除合同,收回飞机不再租赁,甲方应按合同未付款金额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停飞期间一切损失由于乙方飞行员、飞机机械故障原因影响甲方使用的,且30个日历日无法恢复的,乙方应当优先为甲方更换或提供替代机型,如无法提供解决方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所有甲方支付的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为万和源公司和周*军,双方拟共同成立羽泊公司;在筹建完成后,涉及的费用及运营转已成立公司实施;待公司成立后甲方2人(法人与自然人)自然转为新公司做为本合同的主体合同还对驾驶人员及机务或运营等专业...(本文书还有6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