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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黔27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2-01
  •  
  • 【案例概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男,1999年5月**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男,1975年3月**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再审申请人钟*、钟**、曾**因与被申请人李**、罗**、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黔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钟*、钟**、曾**及委托代理人王*、罗**,被申请人李**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罗**、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钟**、曾**再审请求:撤销本院(2020)黔27民终****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无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申请人不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义务。2018年7月3日21时10分许,申请人钟*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都匀市环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水泥厂监狱路段时与被申请人罗**驾驶的贵h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罗**驾驶的贵h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客被申请人李**倒地受伤。事后,都匀市x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中心对钟*所驾驶的二轮车属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正刚司鉴所(2018)车鉴字第****号,鉴定结论认为钟*所驾驶的二轮车属性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应当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交强险违反的是法定投保义务,由此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本文书还有72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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