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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宁05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11
  •  
  • 【案例概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应按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驾驶机动车因次要过错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与财产权。被告杨**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被告杨**驾驶之机动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之规定,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按次要责任比例(本院认定为3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关于原告之具体赔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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