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杨*与被告北京上筑******(以下简称上筑公司)、第三人北京市燕************(以下简称燕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林媛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兼原告杨*,被告上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燕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6902.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17日,原告方就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块2#住宅楼(共有产权房)×××房屋与上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917377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筑公司应于2021年5月12日前向甲方交付房屋,知道2021年5月31日被告才具备交房条件,与原告办理了部分房屋交付手续。同时,原告依照合同约定验房后发...(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