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湛**诉被告曾**、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400元,并按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被告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1日,被告曾**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按约支付借款给被告曾**,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同日,被告汪**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并表示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被告按约付息至2018年6月10日,并...(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