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赵**与被告(原告)山西隆克*********(以下简称隆克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原告)山西隆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作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报销的差旅费等7377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职工,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任区域经理一职,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根据业务性质,按规定被告应报销跑外相关差旅等费用,2020年3月25日经审核会计出具公司未支付原告费用明细,注明向公司借款已全部结清,未支付总计72561.5元。另经销售经理王*斌审核1210元,但被告公司一直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隆克尔公司作为被告辩称:对原...(本文书还有2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