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李**、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代偿款27443.41元;2、判令被告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7443.4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213...(本文书还有1619字未显示)